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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文化办事处潘洼村委会潘洼组张瑞宾,代庄村委会代庄组代志磊,赵庄村委会赵庄组赵迎春等十七户户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公告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添加日期:2006-12-12  

公 告

关于文化办事处潘洼村委会潘洼组张瑞宾,代庄村委会代庄组代志磊,赵庄村委会赵庄组赵迎春等十七户户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公告

一、申请宅基地条件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
(一)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;
(二)农村村民户,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,其他成年子女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;
(三)回乡落户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的干部职工、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、澳、台胞,需要
 建房而无宅基地的(符合第(二)项的除外);
(四)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,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。
二、申请宅基地程序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,应本集体提出申请,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,报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批准。
  三、申请宅基地人员名单(附表):
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:
根据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:
(一)、出卖、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:  (二)、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;
(三)、一户一子(女)有一处宅基地的;       (四)、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;
(五)、年龄未满18周岁的;             (六)、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。
  五、公告期限:七天。
  六、举报电话:以下村民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、程序请群众监督,如无异议文化办事处将上报区人民政府审
公 告

关于坞墙乡常庄等九个村委会十三户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公告

一、申请宅基地条件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
(一)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;
(二)农村村民户,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,其他成年子女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;
(三)回乡落户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的干部职工、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、澳、台胞,需要
 建房而无宅基地的(符合第(二)项的除外);
(四)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,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。
二、申请宅基地程序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,应本集体提出申请,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,报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批准。
  三、申请宅基地人员名单(附表):
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:
根据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:
(一)、出卖、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:  (二)、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;
(三)、一户一子(女)有一处宅基地的;       (四)、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;
(五)、年龄未满18周岁的;             (六)、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。
  五、公告期限:七天。
  六、举报电话:以下村民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、程序请群众监督,如无异议坞墙乡人民政府将
公 告

关于郭村镇西李等五个村委会七户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公告

一、申请宅基地条件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
(一)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;
(二)农村村民户,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,其他成年子女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;
(三)回乡落户的离休、退休、退职的干部职工、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、澳、台胞,需要
 建房而无宅基地的(符合第(二)项的除外);
(四)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,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。
二、申请宅基地程序: 根据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,应本集体提出申请,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,报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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